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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 网上非法外之地 小伙盗“雷达币”获刑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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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18:1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雷达币”和“比特币”一样,都是网络虚拟货币,随着网络经济迅速发展,虚拟货币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一些不法分子便打起了这些虚拟货币的主意。海州区检察院近期就办了这样一个案件:

  2016年7月,31岁的李某偶然看到朋友江某在雷达币的网站登陆页面不停地输入账号和密码,李某很是好奇。江某告诉他,这是在对雷达币账号进行“投号”,盗取账号后可以把里边的雷达币卖掉,也就是通过盗取他人雷达币账号再套现来获利。如此不费成本的赚钱方式,让李某十分心动,之后他闲着没事就会在网站上尝试“投号”。首先在登陆界面随机输入四个字母或者数字,然后输入类似123这样简单的密码组合,如果能登陆上,再看看账户中雷达币的数量,数量如果比较可观,就在账户中操作修改交易密码,交易密码一般会和登陆密码相似,等修改好交易密码后,只需要将账户里的雷达币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待转移的雷达币积累到一定数量再卖掉。通过这样的方法,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李某共非法获利42万余元。

  就在李某为自己逍遥法外而沾沾自喜时,根据受害人报警,网监警察顺藤摸瓜找到了他。2018年3月7日,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6月6日,海州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近日,海州区法院对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窃取网络虚拟货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晓冬宗申)

  【检察官支招】

  本期出镜检察官:梁晶晶(海州区检察院)

  雷达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属于虚拟货币,其价值只在投资雷达币的小范围内中被认可,因此雷达币属于一种虚拟货币,与我国依法认可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存在着明显差别,其法律属性应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破解他人帐户密码,未经许可进入他人账户,后获取该系统中存储的数据交易获利,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当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设置账户密码时切忌过于简单,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与此同时,网络非法外之地,在计算机上盗取虚拟货币,同样要接受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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